旧物业撤场、新物业进入是否必须经过业主投票,需分情况讨论:
若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双过半”)。因此,新物业的选聘必须通过业主投票表决,旧物业撤场通常也需以投票结果为依据。
若原物业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或业主大会通过解聘决议,则旧物业应按约定或法定程序撤场;新物业需通过招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并签订服务合同。
若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业主讨论决定相关事项。但实践中,居民委员会无权直接决定物业选聘,通常需通过临时业主大会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达到“双过半”同意后实施。
部分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街道办、居委会组织业主投票选聘物业,但仍需业主参与表决。
特殊情形:紧急情况或合同约定
若原物业严重违约(如擅自撤场、服务严重不达标),业主委员会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合同,无需重复投票。但新物业的选聘仍需履行表决程序。
若物业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自动续期”或“业主委员会可直接选聘新物业”,则可能减少投票环节,但此类条款需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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