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规定是什么-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8-26 行政纠纷

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这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举证责任的两层含义

  1.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这意味着,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为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支持。
  2.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 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这表示,如果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某个关键事实仍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那么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原则

  1.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一原则侧重于举证的行为意义,即要求当事人主动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2. 法律要件分类说:

    •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
      •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三、举证责任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具体应用

  1. 合同纠纷案件:

    •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 一般侵权纠纷案件:

    • 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即侵害事实、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违法性及行为人存在过错;
    • 免责事由属于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如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事实,应当由行为人加以证明。
  3.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 特殊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医疗责任损害赔偿、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赔偿等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法律将某些特殊案件的部分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另外一方。

四、举证责任制度适用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举证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

    • 体现的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这种后果只有在主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发生作用,能够查明事实的,不能通过举证责任让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 真伪不明的事实一般指作为裁判依据的基本事实:

    • 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从裁判适用实体法规范角度看,基本事实即实体法规范的要件事实,对基本事实存在与否作出认定,即可作出裁判。
  3. 对于特定的待证事实而言,证明责任为单方责任:

    • 即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故在诉讼中不存在对某一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不同当事人之间转移的问题。
  4. 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相关事实也可以提供相应证据进行反驳:

    • 以便使该事实处于确定状态,而不是被动地让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使该事实无法确定,该当事人也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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