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企在地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怎么追责-郭成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交通事故

针对您提出的“省属国企在地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怎么追责”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重要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追责原则与依据

首先,省属国企在地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其责任追究应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这一原则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的全面性和系统性,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都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追责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二、追责对象与情形

  1. 追责对象:

    •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 上述部门(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
    •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如事故企业主体、分承包单位等)。
  2. 追责情形:

    •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 对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通报反馈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力或虚假整改。
    • 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或发生事故后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 其他应当追责问责的情形。

三、追责方式与程序

  1. 追责方式:

    • 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整改、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等方式。
    • 对负有责任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
  2. 追责程序:

    • 线索收集:各部门在巡查督查检查中发现或根据上级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经核实符合追责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提请开展责任追究调查。
    • 调查核实: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应成立调查组,对收集的线索和材料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 提出处理建议:经调查核实后,调查组应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
    • 作出处理决定: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追责问责工作。

四、特殊情形与处理

  1. 从重追究责任:

    • 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不力导致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 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 在接受追责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的。
    • 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串供等手段逃避、对抗事故调查的。
  2. 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 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 积极配合追责问责调查,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 安全生产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3. 免予追究责任:

    •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
    • 按照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有关规定可以免予追责问责的。

五、实际案例与启示

以山东省为例,该省13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严格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惩戒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从多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强化事故企业制裁惩戒措施。这包括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招标投标等方面联合采取惩戒措施,倒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的企业,发生事故要依法追究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未依法履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等都要按照事故等级处以事故罚款等。

这些措施和案例启示我们,省属国企在地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责任追究。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