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案件中提供劳务的人员用不用追诉指导性案例-高慧颖律师|法行宝
2025-08-24 劳动纠纷

在非法采矿案件中,提供劳务的人员是否会被追诉,需结合其参与程度、主观明知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定性、参与程度、典型案例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定性:提供劳务人员可能构成共犯,但需满足主观明知与客观参与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犯罪,客观上通过共同行为推动犯罪结果发生。在非法采矿案件中,若提供劳务的人员明知雇主无采矿许可证仍参与采砂、运输、销售等环节,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例如:

  • 指导性案例212号中,杨某受雇在运力船上监督卸砂,获取非法利益3000余元,法院认定其明知盗采行为仍参与,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共犯。
  • 若劳务人员仅提供一般性劳动(如普通运输、装卸),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犯罪,则可能不构成共犯。

2. 参与程度:关键区分“一般劳务”与“帮助行为”

司法实践中,劳务人员的责任取决于其参与环节是否直接辅助犯罪实施:

  • 可能被追诉的情形:
    • 参与核心环节(如直接操作采砂设备、监督盗采过程);
    • 协助销售或转移赃物(如低价收购盗采矿产);
    • 提供资金、技术或工具支持。
  • 可能不被追诉的情形:
    • 仅提供普通运输、装卸等中性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犯罪;
    • 被欺骗或胁迫参与,事后及时退出或举报。

3. 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212号的启示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12号中,法院对不同角色的劳务人员作出了区分:

  • 熊某:明知盗采仍提供驾驶车辆等帮助,获取非法利益1.5万元,被认定为共犯;
  • 杨某:受雇监督卸砂,获取非法利益3000余元,同样被认定为共犯;
  • 何某东:事前通谋低价收购盗采江砂,构成非法采矿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

法院裁判要点强调:对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并依法追究各环节参与者的责任。

4. 实务建议:劳务人员如何规避风险?

  • 事前审查:要求雇主出示采矿许可证、环境评估报告等合法手续;
  • 事中拒绝:发现盗采行为立即停止参与,并保留退出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
  • 事后举报:若已参与,可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争取从宽处理。

结论:提供劳务的人员是否被追诉,核心在于其是否“明知”犯罪并“积极参与”。若仅提供普通劳务且无主观故意,通常不构成犯罪;但若明知盗采仍协助实施,则可能面临刑事追责。建议劳务人员在参与矿产相关项目时,务必核实雇主资质,避免卷入非法采矿链条。如有具体案件,可进一步提供细节,我会为您分析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