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追诉标准,我可以为您提供以下详细解答:
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这包括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被注销或吊销后继续开采、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共生、伴生矿种除外)以及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若上述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这里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破坏性采矿罪的追诉标准
破坏性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则更为严格,主要围绕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或开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来确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般情形: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
特殊区域或矿种:在特定区域(如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矿区范围)或开采特定矿种(如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若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同样满足立案追诉的条件。
行政处罚前科:若行为人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之后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不论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或开采出的矿产品价值是否达到上述数额标准,都将被视为满足立案追诉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同时,破坏性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仍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非法采矿罪和破坏性采矿罪的追诉标准均涉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采矿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其中,破坏性采矿罪还额外考虑了特定区域、特定矿种以及行为人的前科情况等因素。这些标准的设定旨在有效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维护采矿秩序,并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