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 少数服从多数 法律依据-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5-08-23 合同纠纷

在评标过程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要适用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时的决策,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在处理共同认定事项争议时应遵循的原则。

二、应用场景

  1. 共同认定事项: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对某些事项进行共同认定,如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等。当成员对这些事项存在争议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2. 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对于客观分的评分,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存在不一致,根据87号令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以确保客观分的一致性。然而,在修改过程中,如果成员之间对如何修改存在争议,也可以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作出决定。但需注意,客观分的一致性是首要原则,修改评标结果是解决不一致问题的直接手段,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更多是在修改过程中的一种决策方式。

三、注意事项

  1. 保留意见: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体现评标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避免滥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时适用,而不应被滥用为改变评标结果的手段。

  3. 充分交流: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充分交流意见,通过充分的讨论和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减少争议的发生。

四、法律后果

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其行为可能构成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作出废标、重新组织招标的决定,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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