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的放款时间未被履行,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确认协议效力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1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调解书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若对方未按约定时间放款,首先需确认调解书是否已由双方签字确认,且内容明确约定了放款时间、金额等关键条款。若调解书存在程序瑕疵(如未签字、内容模糊),可能影响其执行力。
协商或申请司法确认
- 协商解决:可先与对方沟通,要求其说明未履行的原因,并书面催告履行(如通过律师函)。
- 司法确认:若协商无果,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确认后,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对方仍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直接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
- 未申请司法确认:若未在30日内申请司法确认,可直接以调解协议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放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如逾期利息、违约金)。
- 已申请司法确认:若法院已出具确认裁定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迫使对方履行。
注意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为3年,自约定放款时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若超过时效,对方可能提出时效抗辩,导致败诉风险。
建议行动:
- 立即收集调解书原件、催告记录(如短信、邮件)等证据;
- 优先通过律师函催告,保留书面证据;
- 30日内申请司法确认或直接起诉,避免时效问题。
若有进一步细节(如调解书内容、对方拒付原因),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具体情形提供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