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签了的自愿离职合同,合同跟入职合同日期不一致,这张签了的合同可以主张作废吧”这一问题,我的分析如下:
自愿离职合同的法律效力:
- 自愿离职合同,一旦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地签署,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遵守。这意味着,如果离职合同上的日期与入职合同日期不一致,但这一不一致并未影响双方对离职事宜的自愿、平等协商,且没有违反法律,那么离职合同本身是有效的。
日期不一致可能带来的影响:
- 日期不一致本身,并不直接导致离职合同作废。然而,如果这一不一致引发了后续的争议,比如关于离职时间、经济补偿等问题的争议,那么员工可能会寻求法律途径来主张离职合同的某些条款无效或要求调整。
- 特别是如果日期不一致导致了对员工权益的实质性影响,比如缩短了员工应享有的离职通知期或减少了应得的经济补偿,那么员工有权提出异议。
主张离职合同作废的情形:
- 在特殊情况下,如签署离职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员工可以主张离职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
- 如果用人单位在签署离职合同后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等,也可能影响离职合同的法律效力,员工可以据此主张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建议与行动:
- 如果您认为离职合同上的日期不一致给您带来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或者您怀疑签署过程中存在不合法、不公平的情形,我建议您先收集相关证据,如离职合同、入职合同、沟通记录等。
- 然后,您可以考虑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果,您可以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签了的自愿离职合同,即使合同跟入职合同日期不一致,也不一定可以直接主张作废。是否可以主张作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包括签署过程是否合法、公平,以及日期不一致是否给您带来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