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出售公司 企业资产罪的案例-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22 公司事务

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案例,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及分析,希望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罪名:

案例概述:

魏某在担任S市属国企长虹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期间,与S市特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骆某勾结,通过隐瞒长虹大厦土地增值费的真实情况,故意做低长虹工贸公司的评估价,以便骆某控制的特威实业有限公司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购得长虹工贸公司的整体产权。事发后,魏某因犯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分析:

  1. 罪名构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案例要点:

    • 主体特殊:魏某作为国有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具有对国有资产的处分权,符合本罪的主体要求。
    • 主观故意:魏某出于徇私的动机,故意隐瞒长虹大厦土地增值费的真实情况,导致评估价做低,具有主观故意。
    • 客观行为:魏某实施了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即通过隐瞒真相,使骆某控制的特威实业有限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得长虹工贸公司的整体产权。
    • 结果严重:魏某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本罪的结果要求。
  3. 法律后果:

    • 魏某因犯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建议:

  1. 加强内部管理:国有公司、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转让等关键环节的监督,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2. 提高法律意识: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

  3. 及时举报:如发现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存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国家利益。

总结: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利益。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疑虑,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