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属于第几章-马新丽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公司事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主要规定于第一百六十九条,该条款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析:

  1. 罪名构成:

    •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些人员通常对资产的处置具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
    •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通常具有徇私的动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司、企业利益,仍出于私利而为之。
    •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这包括在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对资产不进行评估或进行低价评估,以及擅自将资产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折股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等行为。
    • 结果要件: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如因资产流失导致的企业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
  2. 量刑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法律意义与社会影响:

    • 保护公司、企业资产安全:本罪的设立旨在严厉打击那些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吞、转移或低价处置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从而确保公司、企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此类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通过依法惩治相关责任人,有助于恢复和维持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 促进廉政建设:本罪的惩处机制对于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它警示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必须恪守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廉政建设进程。

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张某,为了谋取私利,未经评估即将企业的一块价值500万元的土地以100万元的价格折股给其亲友控制的公司。这一行为导致国有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张某的行为就构成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根据法律规定,张某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如果损失特别重大,还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特别提醒:

  •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如资产的实际损失金额、对公司企业经营造成的严重影响等。
  • 如果您或您所在的公司、企业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评估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