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出售公司 企业资产罪的犯罪主体-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公司事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犯罪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这类人员通常在公司、企业中担任重要职务,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对生产、经营等活动具有决策、指挥等职权。他们在公司、企业的运营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等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性影响力。若他们因徇私舞弊而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则构成此罪。
  2. 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这类人员来自对国有公司、企业负有领导、管理职责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的相关负责人。他们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具有直接的决策或审批权,若因徇私舞弊而批准或决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同样构成此罪。
  3. 依法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 除了上述两类人员外,依法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其他组织和人员,如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若因徇私舞弊而参与或默许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的行为,也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法律背景与解释:

  •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本罪的犯罪主体和刑罚。

  • 犯罪构成:本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徇私舞弊的故意,还要求其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如因国有资产流失导致的企业竞争力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等。

法律建议与后果:

  • 加强监管与制度完善:为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评估、折股、出售等环节的规范和要求。

  • 强化法律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主管人员的法律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增强他们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 严格执法与惩处:对于发现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严惩不贷,坚决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同时,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张某,因个人私利,未经合法评估程序,擅自将企业的一块土地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折股给一家非国有单位。后经查实,该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案例中,张某作为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徇私舞弊而低价折股国有资产,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应依法受到惩处。

总结与提醒: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它不仅侵害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利益,也破坏了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因此,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若您或您身边的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