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 出售公司 企业资产罪的犯罪构成-王谦律师|法行宝
2026-02-27 刑事辩护

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必须同时满足特定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以下是对该罪名犯罪构成的详细解析:

  1. 主体要件:

    •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具体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些人员通常具有对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权、指挥权,或对国有公司、企业负有领导、管理职责。
    • 举例:如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对国有企业有领导职责的上级部门负责人等,若他们出于徇私动机,实施了低价折股或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
  2. 主观要件:

    •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规定,并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国家利益受损,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动机:通常出于个人私利或私情,如谋取个人经济利益、照顾亲朋好友等。过失不构成此罪,若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可能构成其他失职类犯罪。
  3.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石,其保护和合理管理对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 影响: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4. 客观要件: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徇私舞弊的方式,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具体要素包括:
      •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保护、管理、评估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
      • 徇私舞弊:行为人出于个人私利、私情等不正当目的,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折股或出售过程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
      • 低价折股或低价出售:指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时,故意压低国有资产的价值,将其折合成股份或以明显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出售。例如,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出售等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估,故意低估国有资产的实际价值。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以及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一般应认定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建议:

  •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得出于徇私动机实施低价折股或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
  • 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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