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离职后检查出职业病的情况,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些详细的解答和建议。
首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您曾经从事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当时并未发现罹患职业病,但在离职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且符合一定条件(如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那么您可以在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您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受理。
接下来,关于工伤待遇的支付,这主要取决于您在从业期间用人单位是否为您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您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具体来说,如果您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那么将按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您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您将需要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此外,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这通常以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核定。但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最后,我想提醒您的是,在申请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劳动争议或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结论的情况。此时,您不必过于担心,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是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同时,如果工伤认定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结论,工伤认定时限将会中止,并在中止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