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完仍使用违规灯光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 案情分析
卖肉门市使用违规灯光(如“生鲜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这一行为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经要求整改,但整改完成后该门市又继续使用以前的违规灯光。
二. 法律依据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 处罚措施
责令改正与警告
- 市场监管部门在发现违规行为后,首先会责令经营者改正,即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违规灯光,并更换为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
-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会给予经营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以警示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罚款
- 如果经营者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使用违规灯光,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其处以罚款。
- 罚款的额度为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具体数额将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经营者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 实际案例
- 例如,在博白县,一家肉铺在责令整改后仍继续使用“生鲜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最终被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 又如,在重庆大渡口区,玖禾生鲜超市在猪肉摊位使用违规照明灯,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仍未改正,最终被罚款5000元。
五. 我的建议
- 合规经营:我建议该卖肉门市立即停止使用违规灯光,并更换为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以确保合规经营。
- 加强自律: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主动整改:对于已经发现的违规行为,经营者应积极主动进行整改,避免因此受到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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