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案件的定性及既未遂问题,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以下是我从多个角度进行的详细分析:
受贿案件的定性: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定性主要依据行为人的身份(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方式(索取或非法收受)以及行为目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因素。
- 在定性时,需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同时,还需关注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了财物,以及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受贿案件的既遂与未遂:
- 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收受说”作为认定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当财物被实际收受时,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 动产为贿赂的情况:
- 对于以货币等动产为贿赂的,通常以是否交付作为认定既遂的标准。若双方已达成受贿合意,且部分财物已交付,则已交付部分构成既遂,未交付部分构成未遂。
- 例如,案例一中,双方已达成受贿2000万元的合意,已支付的360万元构成受贿既遂,未交付的1640万元构成受贿未遂。
- 不动产为贿赂的情况:
- 对于以不动产为贿赂的,行受贿双方达成合意且受贿人对不动产实际控制,即可认定犯罪既遂。实际控制不限于“完全所有”,既可以综合完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也可以分开行使其中部分权利。
- 例如,若行贿人将房屋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虽未转让登记,但国家工作人员已实际使用、进行装修或用于出租等,均属于“实际控制”,可认定犯罪既遂。
- 特殊情形:
- 在事后受财型、约定收受型、斡旋受贿型等特殊情形下,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收受说”的理论倾向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判断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
- 例如,案例二中,王某虽安排张某去送100万元,但处置未成功,100万元仍在张某控制之下,王某能否实际控制约定的财物依赖行贿人张某的主观意志,因此认定未遂。
影响受贿罪既遂与未遂认定的特殊因素:
- 财物的性质与交付方式:实物财物一般以实际交付为标准;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免费旅游、会员服务等,认定相对复杂,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 受贿人的主观故意与行为表现:受贿人必须有收受财物的故意,并表现出积极的收受行为。若受贿人主观上没有接受财物的意图,或一直表现出拒绝的态度,则可能构成未遂。
综上所述,受贿案件的定性及既未遂问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精神进行综合判断。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为您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