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成立劳动关系-余晖律师|法行宝
2025-08-19 劳动纠纷

关于“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劳动法规定和实际案例的复杂议题。下面,我将从法律规定、实际案例以及认定标准三个方面,为您进行详细、有深度的解答。

一、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意味着,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劳动合同终止、劳务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而不仅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虽然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这一规定应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结合起来理解。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引起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除非劳动者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二、实际案例

在实际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情况:

  1. 李某案例:李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李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确认双方自入职至离职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 张某案例:张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虽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但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达到退休年龄前,且张某之后将社会保险转移至其他公司缴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达到退休年龄时自动终止,之后双方系劳务关系。

三、认定标准

对于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认定,应分三步走进行实质性审查:

  1. 审查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对于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应视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双方系劳务关系。

  2. 审查劳动者退休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如果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用人单位工作,其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并非用人单位造成,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认定为劳务关系;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持续工作到退休年龄之后,期间用人单位并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劳动关系标准的,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

  3. 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即是否具有人身从属性。这包括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支配,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发放工资等。

至于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名义上的劳务合同不足以改变实质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综上所述,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当然意味着不能成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劳动者的具体情况、用人单位的行为以及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性标准来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