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第二十九条商品房消费者要求实际占有吗-龚卿律师|法行宝
2025-08-18 房产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执行异议第二十九条商品房消费者是否要求实际占有”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1. 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理解: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商品房消费者在金钱债权执行中,若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并符合特定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特定情形包括: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 关于“实际占有”的要求:

    • 在第二十九条中,并未直接提及“实际占有”作为商品房消费者排除执行的条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占有”的理解往往与房屋的实际控制相关。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实际入住才算占有。实际上,只要购房者能够证明其已实际控制该不动产(如领取钥匙、进行装修等),即可视为已占有。
  3. 若不符合第二十九条,是否可审查第二十八条:

    • 当商品房消费者购买房屋不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时,人民法院还应主动审查其是否符合该规定第二十八条的审查标准。第二十八条主要涉及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其中也提到了“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的要求。同样地,这里的“占有”也不应以是否实际入住为评价标准,而应以是否实际控制该不动产为标准。
  4. 结合案例的分析:

    • 在相关案例中,法院再审裁判认为,当购房者购买案涉房屋不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之标准时,应主动审查是否可以适用第二十八条之审查标准。并且,对于第二十八条中“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的理解,法院认为不应以是否实际入住为评价标准,而应以是否实际控制该不动产为标准。例如,购房者在法院查封前签订买卖合同、交付价款,并领取案涉房屋钥匙、装修房屋,已实际控制涉案房屋的,即可视为已占有。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第二十九条中并未直接要求商品房消费者必须实际占有房屋才能排除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占有”的理解往往与房屋的实际控制相关。若商品房消费者不符合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但符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已实际控制该不动产的,其权利仍有可能排除执行。如果您在房产问题上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