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调查人在案件调查中逃跑 藏匿 其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未与本人见面能否做-胡军律师|法行宝
2025-08-17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对被调查人在案件调查中逃跑、藏匿,其违纪违法事实材料未与本人见面能否做”,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1. 一般原则:

    • 根据中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的规定,违纪事实见面材料是对被调查人权益的保护,通过核对违纪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是案件检查材料移送案件审理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应当与被调查人见面。
  2. 特殊情况处理:

    • 若被调查人在案件调查中逃跑、藏匿,导致无法与其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的见面程序,依据中纪委中纪办发〔1991〕6号和监察部监法复字〔1992〕2号的相关规定,有关组织可以直接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具体来说,如果被调查人逃跑、藏匿等特殊情况导致监察机关无法将材料与本人见面,监察机关可以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并转入审理、处理程序。如其错误属实,确需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3. 后续措施:

    • 对于确需与本人核实的案件,如被调查人长期不归,可以请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以行政名义登报,通知其本人限期返回。逾期不到者,是党员的可以按党章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行政上可以按《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由所在机关提出予以辞退的建议,按管理权限报批。
  4. 注意事项:

    • 在处理此类特殊情况时,应确保所有程序和决定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记录在案以备后续审查。
    • 同时,应尽可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寻找和联系被调查人,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虽然一般情况下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应当与被调查人见面,但在被调查人逃跑、藏匿等特殊情况下,有关组织可以直接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