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要求对方付款的请求依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安笑石律师|法行宝
2025-08-14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建设施工合同要求对方付款的请求依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这一问题,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详细解答: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要求对方付款的请求主要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

    •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其造价的约定还需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这一条款为工程款支付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强调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 该条规定指出,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条款为承包人提供了在发包人违约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

    •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且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其他相关条款(如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这些条款进一步细化了工程款支付、工程量确认、竣工结算等方面的规定,为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

    •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或成本加酬金等方式。
    •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应在收到后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这一条款明确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要求。

综上所述,建设施工合同中要求对方付款的请求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中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为工程款支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确保了建设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