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漏鉴定内容的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14 行政纠纷

针对“遗漏鉴定内容的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这一问题,我的分析如下:

  1. 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依据的基本要求:

    • 鉴定意见书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并非所有鉴定意见书都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它必须满足一定的形式和实质要求。
  2. 遗漏鉴定内容对鉴定意见书效力的影响:

    • 如果鉴定意见书遗漏了关键的鉴定内容,这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书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从而影响其作为定案依据的可靠性。
    • 遗漏鉴定内容可能构成鉴定程序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弥补鉴定程序瑕疵的可能性:

    • 尽管鉴定意见书存在遗漏鉴定内容的瑕疵,但如果通过后续程序(如一审开庭审理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书进行质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并对有异议的方面进行当庭回复和庭审后书面回复)对该瑕疵予以弥补,且该瑕疵未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实质性影响,那么鉴定意见书仍有可能被法院采纳为定案依据。
    • 在具体案例中,如高平市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所示,尽管鉴定机构未按《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但一审法院通过组织质证和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等方式弥补了该瑕疵,最终鉴定意见书被法院采纳为定案依据。
  4. 建议与结论:

    • 对于遗漏鉴定内容的鉴定意见书,其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鉴定程序瑕疵的严重程度以及后续弥补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综合判断。
    • 如果鉴定意见书遗漏了关键鉴定内容且该瑕疵无法通过后续程序予以弥补,或者该瑕疵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那么该鉴定意见书通常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 在实践中,为确保鉴定意见书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鉴定机构应严格遵守鉴定程序和相关规范要求,确保鉴定意见书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遗漏鉴定内容的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作为定案依据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