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的11种违法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这些主要是基于安全生产和合规性方面考虑:
以包代管:煤矿企业将煤矿承包或托管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未对承包或托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超层越界开采: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煤层层位、标高或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违法违规布置采掘工作面:如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采用不安全的开采方式等。
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使用被列入淘汰目录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安全标志或防爆等级不符。
隐瞒事故隐患:利用假密闭、假图纸隐藏采掘工作面;修改、删除、屏蔽安全监控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提供虚假资料、数据等。
瓦斯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如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等。
水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或井田范围内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未按规定留设或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等。
防灭火防爆不到位组织生产: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等。
不按批准组织生产建设:如不按批准的采掘作业地点组织生产建设;启动隐患整改矿井不按批准的整改方案组织整改作业等。
保障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如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配备规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等。
关于第11种违法行为,它可能根据具体的地区、政策或法规有所变化,也可能包含在上述某些类别中但未明确列出。为了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建议参考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布的最新公告或法规。
总的来说,这些违法行为都严重危及煤矿的安全生产,必须得到严格的打击和治理。同时,也鼓励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