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理解-王志伟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释:

  1. 适用前提:

    • 此条款针对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即劳动合同到期了,不再继续签订。
  2. 排除情形:

    • 如果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维持或者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如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等),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 补偿要求:

    • 除上述排除情形外,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且用人单位没有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或者劳动者同意续订但用人单位不同意,那么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的计算通常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举例来说,如果张三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希望续签,但提出的续签条件比原合同有所降低(如降低工资或改变工作岗位),张三不同意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需要根据张三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按照上述标准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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