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提起劳动仲裁是以收到的日期为准吗”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劳动仲裁书的生效日期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劳动仲裁书的生效日期并非单纯以“收到日期”为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来说:
终局裁决的生效日期:
-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特定争议,如果裁决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或者争议涉及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这样的裁决被视为终局裁决。
- 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裁决书作出的日期即为生效日期,与当事人收到裁决书的日期无关。
非终局裁决的生效日期:
- 对于除终局裁决情形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有权利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如果当事人在这一期限内未提起诉讼,那么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生效日期为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
- 需要注意的是,送达日期的确定因送达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如直接送达以受送达人签收日期为准,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等。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书的生效日期并非单纯以“收到日期”为准,而是根据裁决的具体类型以及当事人是否提起诉讼等因素来确定。如果您对劳动仲裁的具体程序或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