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韦红露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婚姻家庭

在处理涉及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继承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最新规定,应以最后的遗嘱作为确定遗嘱人最终意愿的依据,无论该遗嘱是否经过公证。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

  1.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一条款为处理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变化与对比:

    • 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即如果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无论时间先后,都以公证遗嘱为准。
    • 然而,《民法典》的实施改变了这一规则,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则,现在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无论是否经过公证。
  3. 实际案例应用:

    • 假设遗嘱人先后立了三份遗嘱,第一份是公证遗嘱,指定房产由大儿子继承;第二份是自书遗嘱,指定房产由二儿子继承;第三份是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小儿子继承。且三份遗嘱的订立时间依次递增。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以最后一份代书遗嘱为准,即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4. 法律精神与原则:

    • 这一变化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突出了遗嘱人可以随时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并且以最后一份遗嘱作为表达其最终意愿的依据。
    • 同时,这也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即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5. 指导意义:

    • 对于遗嘱人来说,可以随时根据自己的意愿更新遗嘱,并确保最后一份遗嘱能够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
    • 对于继承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来说,应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愿,并在处理遗产分配时遵循《民法典》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遇到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也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如果您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遇到任何疑问或纠纷,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