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刑事辩护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和采纳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阐述:

  1. 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绝对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 非法证据的处理程序:

    •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一旦发现存在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可以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3. 非法取证行为的责任追究:

    • 对于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不仅相关证据要被排除,而且检察机关还会提出纠正意见。
    • 如果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 实际案例与影响:

    • 在实际案例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往往会导致证据被排除,进而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 因此,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在法律上是严格禁止的,不予承认和采纳。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尊重,也确保了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遭遇了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