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本后起诉股东期间迟延履行利息是要继续计算的。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核心结论解释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般是因为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不能执行,所以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非债务消灭意义上的终结执行,其法律上的效果实际相当于中止执行,并未确定免除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在执行终本后起诉股东期间,迟延履行利息仍然应当计算。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且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这一规定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未规定在执行终本期间可以停止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
实际应用
在执行终本后,如果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履行债务,那么迟延履行利息应当作为债权的一部分进行主张。法院在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时,会考虑执行终本期间的时间,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计算。
综上所述,执行终本后起诉股东期间迟延履行利息是要继续计算的。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