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同约定以发包方出具为准的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有效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双方约定以发包方出具为准,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 约定明确性:合同中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双方能够依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以发包方出具为准”的约定足够明确,能够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的。
二. 特殊情况下的约定效力
- 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如果合同中“以发包方出具为准”的约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或者存在重大误解,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约定。
- 违反法律法规:如果发包方出具的凭证或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约定将因违法而无效。例如,发包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单违反了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强制性标准,那么该结算单就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三. 实践中的应用
- 例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以发包方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结算。如果这一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工程量清单的出具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那么该约定就是有效的,双方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结算。
综上所述,双方合同约定以发包方出具为准的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明确的前提下,是有效的。但如果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该约定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谨慎约定,确保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