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适用的情形主要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具体来说:
结论前置:用人单位若未依法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此类合同,则需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法律责任。
详细解释:
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适用条件: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以下三种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后果:
- 当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未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需承担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实际案例:
- 假设某员工在某公司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且没有违反公司规定或法律法规的行为,但公司却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在符合条件时,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