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不能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下面我来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首先,我们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是执行中对于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规定。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义务,那么可以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时就不再存在迟延履行的问题。因此,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不能再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
此外,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是当事人之间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达成的履行方式。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实际上是对原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一种变更和重新约定。因此,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责任也就不再适用。
综上所述,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人不能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倍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