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制定主体,通常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的。这一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该法明确指出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这一标准的制定过程非常严谨,包括了调研省内外相关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制定调整技术方案、下发通知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各市按要求履行补偿标准测算分析论证听证等工作程序、调整成果上报、汇总平衡,以及经过社会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网络舆情风险评估等多个环节。最终形成的补偿标准,反映了当地近3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符合各地实际,合理可行。
在地方层面,如晋江市人民政府也印发了《晋江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实施方案》,该方案同样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的,并明确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
因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一个由上级政府主导,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经过多方面论证和评估的严谨过程。如果您需要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的自然资源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