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录像是不是不会侵犯人的肖像权-康怡律师|法行宝
2025-08-07 侵权纠纷

公共场合录像并不一定会侵犯人的肖像权,但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不构成侵权的情况:

    • 在公共场合进行常规录像,且录像的目的并非为了盈利。
    • 录像中没有恶意丑化、歪曲、污损他人形象等举动。
    • 例如,拍摄街景或风景时,他人无意间入镜,且该录像并未被用于任何营利性活动或恶意传播。
  2. 构成侵权的情况:

    • 若把在公共场合录制的他人肖像运用到商业广告中。
    • 进行恶意诋毁,或者未经他人同意就用于其他盈利性活动。
    • 例如,将含有他人肖像的录像用于产品宣传、商品装潢、书刊封面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且未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肖像权属于自然人所拥有的,是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他人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在公共场合录像时,务必留意并遵循法律规定,以防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结论补充说明: 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关键在于录像的使用目的、方式以及是否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正常录像且未用于营利、无恶意使用,通常不构成侵权;但若将录像用于营利活动或恶意丑化他人形象,则可能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