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协商每周上班三天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是合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制度。
-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协商结果分析:
- 如果和公司协商后确定的每周上班三天半(即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五小时,且满足至少休息一天的要求),是符合《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日的基本规定的。
- 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的。
特殊情况说明:
- 如果公司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延长,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每周上班三天半的协商结果导致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且没有依法进行协商和审批,那么这种安排就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和公司协商每周上班三天半,在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和满足休息日要求的前提下,是合法的。如果具体工作时间安排超出了法定范围,或者没有依法进行协商和审批,那么这种安排就是不合法的。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