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对街道办事处提起行政复议。街道办事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派出机关,实际上也属于一种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具有相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如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受影响的一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资料。如果是书面申请,需要提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书》,并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如果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对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服,一般情况下,这些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直接范围。但是,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对象特定、事项特定或非反复适用特征,实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该规范性文件直接提起行政复议。
总的来说,对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如果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还可以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