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结案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决定维持: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会决定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责令履行: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会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等,行政复议机关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决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发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害,且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决定。
和解、调解结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会制作行政复议和解书或调解书,作为结案的依据。
以上就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结案方式。如果你对某个具体案件有疑问,或者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