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贿赂罪中“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和案例库中通常遵循以下标准: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里“关系密切的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交往密切,且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产生影响的人。
二、认定标准
交往密切:
- 交往时间与频次:长期且频繁的交往是认定关系密切的重要因素。
- 互动内容:双方是否存在实质性的互动,如共同参与活动、频繁沟通等。
影响力:
- 能否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行为产生影响:这是判断关系密切的关键。需证明该人能够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影响其职务决策。
- 实际影响案例:是否存在具体事例表明该人曾利用影响力促使国家工作人员作出某种职务行为。
综合判断:
- 结合表面与实质:既要考虑双方是否有血缘、地缘、情缘等表面关系,也要分析双方是否存在实质上的亲近和互动。
- 证据支持:认定关系密切需有相关证据支持,如通话记录、往来邮件、证人证言等。
三、司法实践案例
以孙某甲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为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 案情简介:孙某甲利用与时任云南省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孙某乙的密切关系,在某集团收购某源公司别墅项目中,接受某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的请托,催促孙某乙加快收购进度,并索取或收受熊某给予的钱款。
-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孙某甲与孙某乙虽不属于近亲属,但二人往来频繁,接触较多,孙某乙对外介绍孙某甲是其“大哥”。孙某甲利用二人的密切关系,在收购项目中接受请托,应认定孙某甲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四、总结与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利用影响力贿赂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需综合考虑交往密切程度、影响力以及相关证据。对于此类案件,建议司法机关严格审查相关证据,确保准确认定,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同时,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的利益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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