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变更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被追加执行。具体来说:
一般情况:在执行程序中,通常不能直接将执行前的股东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因为执行程序主要针对的是被执行人当下的财产及义务,而执行前的股东变更发生在执行行为之前,其责任的判定需依据当时的法律关系和约定等因素。
特殊情形:若股东在执行前为逃避债务而恶意转让股权,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这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并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恶意变更的责任:若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且恶意变更的目的是逃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样可以申请追加该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后恶意变更,也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已变更股东能否被追加执行,取决于具体情况和证据。如果原股东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与执行案件有直接关联,那么法院有可能会考虑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但这一过程需要严格的法律审查和足够的证据支撑。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