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原文是:“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由执行死刑的指挥人员、临场监督人员、验明正身的法医和执行死刑的人员签名后存档。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该法条主要规定了执行死刑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包括执行死刑的公开性、执行前的身份验证和遗言记录、执行过程中的暂停执行和报告制度,以及执行后的笔录制作和通知家属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