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原文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这条规定主要明确了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的角色和责任,以及二审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协作关系。具体来说:
人民检察院的出庭义务:无论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还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席法庭。这是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职责。
二审法院的通知义务: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有义务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这是为了确保人民检察院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出庭,并熟悉案件的相关情况。
人民检察院的查阅案卷期限: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二审法院的通知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案卷。这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因为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而过度拖延诉讼时间。
查阅案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这是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案卷查阅,而不影响二审案件的审理进度。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对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的出庭义务、二审法院的通知义务、人民检察院的查阅案卷期限以及查阅案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