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异第二十九条 房产范围-张伟国律师|法行宝
2025-08-05 房产纠纷

关于您提到的“执异第二十九条 房产范围”,我首先明确一下,您可能是在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十九条,该条款确实与房产范围在执行异议中的处理有关。以下是对该条款及其相关房产范围的详细解释:

结论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主要规定了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时,法院应予支持的情形,并间接界定了相关房产的范围。

详细解释

  1. 条款内容:

    • 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2. 房产范围界定:

    • 商品房:此处的商品房特指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房屋,且是买受人通过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购买的。
    • 居住用途:所购商品房必须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这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居住权,避免其因执行而失去唯一住所。
    • 支付价款: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必须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这是为了确保买受人有足够的投入和诚意,以及减少恶意异议的可能性。
  3. 法律后果:

    • 若买受人提出的异议符合上述条件,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即可能中止或撤销对该商品房的执行。
  4. 注意事项:

    • 买受人在提出异议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符合上述条件。
    • 法院在审查异议时,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买卖合同的合法性、买受人的居住情况、支付价款的比例等。

希望以上解释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执行异议或房产纠纷方面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