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公司法211条股东没钱返还,原告告是谁”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司法第211条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场景,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分析。
公司法第211条简述: 公司法第211条主要规定了公司成立后,若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同时其他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分析:
责任主体:
原告身份:
结论: 根据公司法第211条,若股东没钱返还出资差额,原告可以是公司本身(在公司内部关系中)或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外部关系中,且债权人的债权因股东出资不实而无法清偿时)。在内部关系中,公司应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补足差额,并可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外部关系中,债权人可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可要求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希望上述分析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公司法务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