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是最主要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他们通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每个农户依据家庭人口数量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方式下,农户作为集体成员的代表,行使土地承包权,且承包期限相对较长,如耕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某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这些承包方在符合特定条件(如具有农业开发能力等)并经过相关程序(如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特殊情形下的权利享有者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无论妇女结婚、离婚或丧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不受影响。
进城落户的农民: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如果他们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保留了承包地,那么他们也可以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那么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法继承。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依法进行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受让方同样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权益。
综上所述,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人员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特殊情形下的权利享有者。他们各自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有相应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