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作为承包方,享有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
家庭承包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主要形式,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成员中,只要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对承包地享有共同承包经营权。例如,农户内的新增人口(如新生儿)虽未直接参与承包合同签订,但因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份额。
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主体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此类承包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需注意,家庭承包方式外的承包主体不享有成员权意义上的承包经营权,其权利来源于合同约定。
承包期内新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承包期内,因出生、婚姻、政策性迁入等原因新增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例如,农户内新生儿出生后,自动成为该农户成员,对承包地享有权益;妇女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后,若取得成员资格,亦享有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交回或收回承包地的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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