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行政领域,关于“一件事已经判决了不再受理”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均有体现,但具体规定略有不同。
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
- 根据相关规定,若当事人明确知晓存在共同侵权人,但只针对部分人提起诉讼,法院在受理后会告知其放弃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告诉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在此后选择放弃已达成的判决,并再次以同样的侵权事实对其他共同侵害人提起诉讼,法院将不再接受此申请。
- 简言之,在刑事诉讼中,一旦案件已经判决,且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
-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若没有新的事实依据或合理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一件事已经判决了不再受理”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旨在避免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并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如果你在具体案件中遇到此类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