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解读-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七章主要涉及对违法嫌疑人的盘问、检查以及询问笔录的制作等相关流程。以下是对该章节部分核心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七十二条:盘问与检查

  1. 当场盘问与检查的适用条件:

    • 目的: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在表明执法身份后,有权当场进行盘问和检查。
    • 程序要求:警察必须出示证件或穿着制服以表明身份,否则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2. 继续盘问的审批流程:

    • 若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违法嫌疑,且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警察可将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
    • 继续盘问需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涉及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则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3. 继续盘问的时限规定:

    • 初始时限为12小时。
    • 若12小时内无法证实或排除嫌疑,可延长至24小时。
    • 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24小时内仍无法核实的情况,可进一步延长至48小时。
    • 每次延长均需符合法定条件,不得滥用。
  4. 权利保障与实务操作:

    • 被盘问人有权知晓被盘问的原因和依据。
    • 警察需在盘问过程中及时收集证据,以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 若发现违法行为,可依法处罚;若涉嫌犯罪,应移送刑事侦查部门。

第七十三条:询问笔录的制作与核对

  1. 询问笔录的制作:

    • 询问结束后,应制作询问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
    • 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办案人员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
    • 若记录有误或遗漏,应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确认。
  2. 询问笔录的签名与确认:

    •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需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捺指印。
    • 若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办案人民警察需在询问笔录中明确注明。
    • 办案人民警察也需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如有)则在询问笔录结尾处签名。
  3. 首次询问的具体内容:

    • 首次询问时,应详细问明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等。
    • 还需了解违法嫌疑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处理情况。
    • 对于外国人,还需特别问明其国籍、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等涉外信息。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第七章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既确保了执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也充分保障了违法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