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有居住权,在《民法典》实施前约定且未登记的情况,该居住权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居住权人可以按协议居住。下面我将从相关法律依据和具体案例两个角度进行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 这意味着,在《民法典》实施前,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居住权,虽然当时没有居住权登记的要求,但该约定仍然合法有效,不受后来《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登记规定的影响。
居住权的设立与登记:
-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民法典》实施前已经约定的居住权,因为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设立居住权的规定,更无登记居住权的要求。
具体案例
- 曾某云、胡某英离婚案:
- 在这个案例中,曾某云和胡某英在《民法典》实施前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了居住权,且未进行登记。后来,三子女以居住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父亲曾某云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云与胡某英约定居住权的行为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设立居住权的规定,更无登记居住权的要求。因此,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了曾某云对案涉房屋的居住权。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明确一方有居住权,在《民法典》实施前约定且未登记的情况下,该居住权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居住权人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享有对约定房屋的居住权,无需进行登记即可按协议居住。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婚姻家庭或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