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后主动退还部分是否计入受贿金额-王谦律师|法行宝
2025-08-03 刑事辩护

受贿后主动退还部分,仍然可能计入受贿金额。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结论前置

受贿后主动退还部分财物,并不改变受贿行为的本质,也不必然导致退还部分不计入受贿金额。关键在于退还行为的及时性、主动性以及是否存在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等情形。

法律规定与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于受贿后主动退还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主动退还的性质与影响

  1. 及时退还: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能够及时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并主动退还,且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尚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退还行为通常被视为对受贿行为的纠正,不构成受贿罪。但此时退还的部分自然不计入受贿金额。然而,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较为罕见。

  2. 事后退还: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者虽然未实际谋取利益但已经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时再退还财物,则不能改变其受贿的本质。即使退还了全部或部分财物,也仍然构成受贿罪,退还的部分仍应计入受贿金额。不过,主动退还的情节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3. 为掩饰犯罪而退还: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后,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财物,这种退还行为不仅不能改变其受贿的事实,反而可能加重其刑事责任。此时退还的部分同样计入受贿金额。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判断受贿后主动退还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受贿金额的计算:

  • 退还的时间点:是否在收受财物后立即退还,还是在较长时间后才退还。
  • 退还的原因:是出于真诚悔罪还是为了掩饰犯罪。
  • 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 退还的数额:是否退还了全部或部分财物,以及退还数额与受贿总额的比例。

综上所述,受贿后主动退还部分财物,并不必然导致退还部分不计入受贿金额。具体是否计入以及计入多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面临类似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