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简单地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向其中一个担保人追偿。这个问题涉及到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明确约定的情形:
- 如果担保人之间就相互追偿及其分担份额作出了明确约定,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直接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但这种情况下,通常也会明确各个担保人的责任比例,而不是只向其中一个担保人追偿。
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形:
- 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虽然未明确约定分担份额但约定了相互追偿的,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主张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这同样不意味着可以只向其中一个担保人追偿。
推定相互分担的情形:
- 如果担保人之间虽未就相互追偿作出明确约定,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可推定担保人之间具有相互分担的意思表示。此时,承担责任的担保人同样应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对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可以主张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
不可以追偿的情形:
-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共同担保人之间则无权相互追偿。即如果担保人之间既没有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也没有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且未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那么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综上所述,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追偿以及如何追偿,取决于担保人之间的约定、是否构成连带共同担保以及是否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等因素。因此,不能简单地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向其中一个担保人追偿,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追偿权和追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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