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签订条件-黄海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劳动纠纷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条件:

一、法定条件

在以下情形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里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是指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的年龄距离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没有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行为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因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被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虽然未实际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法律上视为已经订立。

三、注意事项

  1. 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可以设立试用期,但试用期的约定需符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2. 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主要包括法定条件和视为订立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