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速裁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什么是发回重审,而不能依法改判”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两审终审制度的影响:
-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这意味着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告终结。二审法院的裁判,除特殊情况外,是终审裁判。
- 当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时,这实际上是对一审法院审理结果的否定,要求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并查清事实。
发回重审的目的:
- 发回重审的目的是为了给一审法院一个机会,让其纠正原判决中存在的问题,重新审理并作出正确的判决。
- 如果二审法院直接依法改判,那么一审法院就没有机会对原判决进行纠正,这不符合两审终审制度的设计初衷。
终审效力的考虑:
-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定,也是终审裁定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该裁定对一审法院具有约束力,一审法院必须按照裁定的要求进行重新审理。
- 如果一审法院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判决,那么这实际上是对终审效力的不尊重,也违反了发回重审的目的。
依法改判的适用情况:
- 依法改判通常适用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当的情况。
- 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无法直接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结果,因此不能依法改判,而只能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速裁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之所以是发回重审而不是依法改判,主要是受到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影响,以及为了保障一审法院有机会纠正原判决中存在的问题而设计的。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