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并不一定要通过第三方公职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人可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这里的“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不限于直接通过第三方公职人员的行为,也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请托事项,即使该国家工作人员并没有直接参与或知情,但只要其近亲属的行为是基于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且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了财物,就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此,利用影响力受贿的方式并不局限于通过第三方公职人员,还包括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性,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